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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分公司私刻印章的处罚通知添加时间:2017-10-11 06:16:18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结合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的印鉴管理制度,现对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未得到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允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安置区三期(二期)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部私刻壹枚“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安置区三期(二期)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一事,作如下处罚:
鉴于其是初次违反制度,私刻公章,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经总公司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一、公司没收私刻的公章,交由公司督察室予以销毁;
二、罚款伍万人民币(十日内缴清);
三、因系首次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效的、合法的公章在公安局备案,且是唯一的。
故即日起,再发现有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行为,视其情节最低处壹拾万元罚款,将责任人开除出公司并向公安局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望各分公司、项目部引以为戒 !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结合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的印鉴管理制度,现对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未得到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允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安置区三期(二期)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部私刻壹枚“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华园安置区三期(二期)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一事,作如下处罚:
鉴于其是初次违反制度,私刻公章,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经总公司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一、公司没收私刻的公章,交由公司督察室予以销毁;
二、罚款伍万人民币(十日内缴清);
三、因系首次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效的、合法的公章在公安局备案,且是唯一的。
故即日起,再发现有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行为,视其情节最低处壹拾万元罚款,将责任人开除出公司并向公安局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望各分公司、项目部引以为戒 !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